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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录用了一名张姓员工(以下简称张某)担任公司创意中心总经理,张某自称其毕业于“芝加哥艺术学院”,并提供了一份令公司满意的工作履历。
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该公司认为其海外学历符合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遂决定录用与之签署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填写的薪酬期待(年薪200万元),确认其试用期薪酬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薪酬为税后91000元/月,远高于公司其他同级别管理者。
但据公司称,张某入职后,工作表现并未达到公司的期待,甚至还因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公司举例称,在于上海某广告公司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张某作为负责人,在对该广告公司提供的拍摄方案及模特人选未提前确认情况下,就让广告公司启动新加坡现场拍摄。
在摄影师、模特、工作人员远赴新加坡后,张某又在新加坡拍摄现场反复要求广告公司更换拍摄方案和模特人选,导致供应商反复做无用功,拍摄成本严重超支,公司预付的57万元拍摄费用也消耗殆尽,却未完成预期拍摄任务,项目停滞。
公司称,张某作为负责人,不积极解决问题,置项目不顾,于新加坡回国后突然提出离职,也不做任何交接,导致广告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赔拍摄损失。后经法院调解,拍摄项目终止,公司为此拍摄项目损失57万元,且拍摄成果完全无法使用。
除此之外,公司称,因为张某工作表现差,且不提供学历证明,因此对其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称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职过的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 Branding LLC 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给张某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已变更为极为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0年成立,系纯内资公司,张某系该公司持股51%的股东、法人及执行董事。根据查询,该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零,且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
因此公司认为,张某在入职时构成欺诈,要求其返还工资3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7万元。
员工辩称:虽然虚构学历,
但通过努力胜任自身的职位
在一审判决书中,张某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了三点反对意见。
一、张某表示其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这是其顺利通过多轮面试,最后经公司总裁李某亲自面试录用的关键。通过张某的微信工作聊天截屏显示,他完全胜任该职位。
张某称其毕业于上海中医药大学,获学士学位,但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都丢失了。只能提供学士学位证的复印件。从张某提供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导师冯某博士的推荐信可看出,张某在大学本科表现优异,是冯博士的学生中唯一一个三年就拿到学位的,这也是很多投行证券在清北名校招聘不论专业的原因。
张某在上海某企业形象策划公司任创意总监期间曾经服务过多家500强企业。在实践中,由于学历和任职经历均不能等同于一个人的能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如果,张某其受自身能力和素质所限,不能从事或者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本案另一种情况是,张某虽然是持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张某通过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务,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张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其能够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因此不宜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张某称公司人力、行政等部门的失职导致所谓损失,并把损失完全归责于张某,是违背事实和不负责任的做法。公司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提供的张某入职登记表显示,双方形成试用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为6个月。公司在最初张某不能提供其所称的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时,其完全可以决定不予录用张某,也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意一个月认为张某不具备录用岗位的专业能力将其辞退。
张某称,实践中,确实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的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面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主张无效,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本案中,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因学历不真实给其带来损失,而在张某离开公司几个月后仅以学历虚假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显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三、张某表示公司主张其赔偿新加坡拍摄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没有事实证据的支持,理应驳回。张某作为创意总监的职责是拿创意,并非具体工作落实的执行方。
综上,张某认为,尽管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事实,但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胜任自身的职位,也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的认可,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损失。
法院怎么判?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关于公司主张张某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57万元一节。根据公司提供的《图片拍摄服务协议》、起诉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张某在该项目中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和解协议涉及另一个项目《ID服务协议(47万)》,无法确认《KV服务协议(114万)》项目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数额。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公司要求张某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款30万元;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